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选择吉日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官司诉讼,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以下是一些通常被认为适合开庭审理官司的吉日:

1. 农历每月的初一日、初七日、初八日、初九日、初十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
2. 农历每月的每月的初三、初六、初九、初十二、初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
3. 避开每月的晦日(即农历每月的最后一天)和望日(即农历每月的十五日)。
同时,以下日期通常被认为不适合开庭审理官司:
1. 农历每月的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初六、初七、初八、初九、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
2. 避开每月的破日(即农历每月的初一日)和满日(即农历每月的十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只是传统习俗,现代法律诉讼并不一定遵循这些传统吉日。在实际生活中,选择开庭日期时,还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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