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别不起诉的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5. **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某些特定情形下也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特别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而是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特别不起诉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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