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祭祀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祭祀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祭祀活动应当尊重传统习俗,倡导文明祭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祭祀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祭祀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文明、环保的方式开展祭祀活动。
第二章 祭祀场所
第七条 祭祀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祭祀设施和服务;
(三)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祭祀场所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应当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祭祀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祭祀场所的整洁、安全。
第三章 祭祀活动
第十条 祭祀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在公共场所、道路、绿地等地方进行祭祀活动;
(二)不得在祭祀场所外摆放祭祀用品;
(三)不得在祭祀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等;
(四)不得在祭祀场所内大声喧哗、酗酒闹事;
(五)不得破坏祭祀场所的设施。
第十一条 祭祀活动组织者应当提前向祭祀场所的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祭祀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及时清理祭祀场所,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根据一般法规制定的示例文本,具体的《秦皇岛市祭祀管理办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内容需要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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