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巡抚是地方行政的高级官员,其职责是管理一省的政务,相当于现代的省长。巡抚的权力相对较大,具体如下:

1. **行政权力**:巡抚负责一省的行政事务,包括地方治安、财政、教育、工程等。他们有权任命和罢免地方官员,对地方行政有较大的控制权。
2. **军事权力**:巡抚还负责本省的军事事务,包括指挥地方军队、维护治安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巡抚还有权调动邻近省份的军队。
3. **司法权力**:巡抚拥有一定的司法权力,可以审理重大案件,但一般重大案件需要上报朝廷审批。
4. **财政权力**:巡抚负责本省的财政收支,有权征收和分配税收,管理地方财政。
5. **人事权力**:巡抚有权推荐和任命地方官员,对地方官员的选拔和任用有较大影响。
6. **监察权力**:巡抚对下属官员有监察权,可以弹劾不称职的官员。
总的来说,清朝巡抚在地方上拥有较大的权力,是地方行政的最高负责人。然而,他们的权力也受到朝廷的限制,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命需要上报朝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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