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的官职体系中,知府大人的下一级官员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 同知:知府的副职,协助知府处理政务。
2. 通判:负责监督知府的工作,有时也参与审判事务。
3. 推官:负责审判事务,有时也参与地方行政。
4. 知县:直接管理一县的行政和司法事务,是地方基层行政长官。
5. 主簿: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
6. 教谕:负责地方教育,有时也参与审判。
7. 训导:与教谕类似,负责地方教育。
这些官员在知府的领导下,共同负责一府的行政、司法和教育等事务。其中,同知、通判和推官等官职在审判事务中尤为重要,他们与知府大人共同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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