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 **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行为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证件等。
2. **诈骗公私财物**:行为人利用假冒的身份,骗取公私财物。这里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 **诈骗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4. **其他严重情节**:除了诈骗数额较大之外,如果具有以下严重情节之一的,也应当立案:
-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 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诈骗的;
- 流窜作案危害较大的;
- 诈骗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
- 其他严重情节。
综上所述,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诈骗公私财物、诈骗数额较大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在具体案件中,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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