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是中国针对港口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以下是该规定的概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货物港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港口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港口的货物港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三条 港口货物港务费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标准征收。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向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港务费。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向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开具港口货物港务费专用票据。
第六条 港口货物港务费专用票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条 港口货物港务费应当专项用于港口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港口货物港务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第九条 港口货物港务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货物港务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征收港务费的;
(二)挪用港务费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港务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概要,具体规定请参考《港口货物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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