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身份证件管理制度,一个人的姓名通常是其正式的身份标识。一般而言,曾用名不应当单独作为姓名使用。个人的姓名应当在户口簿、身份证件等正式文件中使用,且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姓名规范的要求。

如果曾用名在特定的场合下需要使用,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文学和艺术创作:作者可能会在作品中使用自己的曾用名作为笔名或署名。
2. 法律程序:在司法程序或法律文件中,可能需要提及曾用名以说明情况。
3. 个人意愿:在非正式的场合或个人交流中,个人可能会出于个人喜好或其他原因使用曾用名。
总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曾用名不应作为正式的姓名使用,而应该使用现用的姓名。如果需要使用曾用名,应当在具体语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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