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确保春节期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2023年春节期间,即农历正月初一开始至正月十五结束。
二、禁止燃放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所有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
三、禁止燃放品种: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烟花、鞭炮、礼花弹、烟雾弹等。
四、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包括:
1. 对个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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