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姓名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变更或者恢复姓名:
(一)依法被收养的;
(二)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自己选择、使用其姓名的权利,不得违背该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姓名的主要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下的特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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