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命名暂行办法》是中国教育部于2004年发布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高等学校名称的命名,确保高校名称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高等学校(包括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的命名。
2. **命名原则**: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国家教育方针。
- 体现学校性质、层次、类型和办学特色。
- 简洁、明了、易记、易读、易写。
- 避免使用与国家、民族、宗教、历史人物、地名等相关的敏感词汇。
- 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歧义或混淆的词汇。
3. **命名要求**:
- 学校名称应包括学校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主体等要素。
- 学校名称应与学校性质、层次、类型和办学特色相符合。
- 学校名称应避免使用与已设立学校名称相同或相似的词汇。
- 学校名称应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解、歧义或混淆的词汇。
4. **命名程序**:
- 学校在申请设立时,应按照本办法提出学校名称。
- 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学校设立时,应对学校名称进行审核。
- 学校名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5. **其他规定**:
- 学校名称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 学校名称的变更,需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高校命名暂行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高校名称的命名,提高高校名称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有利于维护教育秩序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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