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注册商标通常属于第38类。根据《国际商标分类》(Nice分类),第38类主要涉及通讯服务,包括:

- 38.01: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无线电广播、电视广播、无线电和电视节目传输;
- 38.02:信息提供,包括在线数据库、在线新闻、在线娱乐、在线游戏、在线直播等;
- 38.03:通讯媒介的发行,包括报纸、杂志、书籍、在线出版物等;
- 38.04:通讯服务的提供,包括互联网接入、在线聊天、在线论坛、在线会议等。
因此,直播服务属于第38类,特别是38.02类别,涉及信息提供和在线娱乐服务。在申请直播商标时,可以选择这一类别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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