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丢之我命,失之我幸”这句话表达的是一种宿命论的看法。这里的“丢之我命”指的是如果某件事情导致失去了性命,那就认为这是命运的安排,是一种不幸;而“失之我幸”则是指如果同样的情况没有发生,那么自己就是幸运的。这句话强调的是人的命运是由不可预测的因素决定的,有时即使遇到不利的情况,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幸运,因为至少避开了风险。这种观点体现了对命运的顺从和对不可抗力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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