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对《婚姻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修改内容:

1. **关于婚姻登记程序**:
- 增加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规定。
- 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 **关于婚姻家庭关系**:
- 强调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 规定了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 **关于离婚制度**:
- 增加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规定了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撤回起诉。
- 明确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即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但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也可以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4. **关于子女抚养**:
- 规定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 明确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5. **关于收养**:
- 规定了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
- 明确了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关于法律责任**:
- 规定了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
这些修改使得《婚姻法》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保护了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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