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商标通常注册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第38类。这一类别涵盖了通讯、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以及相关的信息传输服务。具体来说,第38类包括以下服务:

- 通讯服务,包括电话、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即时消息、视频会议等;
- 电视广播;
- 无线电广播;
- 互联网广播;
- 提供在线数据库或在线信息检索服务;
- 提供在线娱乐服务,如在线游戏、在线直播等。
因此,如果您打算注册与直播相关的商标,应该选择第38类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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