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包括以下几项权利:

1. **决定权**: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包括选择姓名的长度、字数、含义等。
2. **使用权**: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包括在法律文件、身份证件、合同等场合使用。
3. **变更权**: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变更自己的姓名。例如,成年后可以依法更改姓名。
4. **禁止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自然人应当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不得使用虚假的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些法律规定为公民的姓名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任何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都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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