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几个主要规定:

1. **婚前房产**:如果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并且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房产**: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且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那么该房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能够证明该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房产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房产赠与**:如果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房产继承**: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了房产,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房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双方对房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考虑房产的价值、夫妻双方的贡献等因素。
6. **房产登记**: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房产,但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7. **房产增值**: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离婚时该房产的价值已经增值,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并非绝对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此外,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关解释也可能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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