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中国婚姻法并没有特别针对财产规定进行修改,而是延续使用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财产规定。以下是1980年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一些基本规定:

1.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夫妻个人财产**: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一方婚前财产;
-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夫妻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债务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清偿;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请注意,以上规定是基于1980年婚姻法,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财产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如果需要了解2001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查阅该法律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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