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中国的《婚姻法》对房产分配的规定主要基于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以下是2003年《婚姻法》中关于房产分配的一些关键规定:

1. **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房产分割**: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 **房产赠与**:如果房产是通过赠与获得的,根据《婚姻法》第19条,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可能会因地区、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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