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婚姻法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下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房产的几个主要规定:

1. **婚前个人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 **婚后个人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 **婚后共同房产**: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 **房产赠与**: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另一方另行起诉。
5. **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分割的,应当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评估房屋价值或者房屋不宜分割的,可以就房屋使用权、居住权等折价分割。
这些规定对于处理婚姻关系中房产的归属和分割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减少因房产问题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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