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房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夫妻个人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 **房屋的分割**: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 **房屋赠与**: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5. **房屋登记**:
-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婚姻法》中关于房屋的简要规定,具体操作时还需结合《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房屋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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