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婚姻法规定感情不和可以作为离婚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这里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包括多种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夫妻感情不和。

感情不和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在性格、生活习惯、价值观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无法维持正常家庭生活。如果经过调解仍然无法改善夫妻关系,法院可以依据这一情况判决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感情不和作为离婚依据,需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或者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并且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如果夫妻双方对离婚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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