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的起名规矩在中国大陆地区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2. **公司名称应当体现公司性质**:公司名称应当能够反映公司的行业、业务范围等基本特征。
3. **公司名称应当简洁明了**:公司名称应当简洁、易记,便于识别和传播。
4. **公司名称应当具有独特性**:公司名称应当具有独特性,不得与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以下是具体的规定:
- **行政区划**:公司名称可以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但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 **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等字样。
-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公司名称应当表明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如“科技”、“贸易”、“咨询”等。
- **组织形式**:公司名称应当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 **避免使用禁止性字词**: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国际”、“世界”、“宇宙”等字样,也不得使用“集团”、“控股”、“投资”等字样,除非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
- **避免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字词**: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可能引起误解的字词,如“银行”、“证券”、“保险”等,除非公司具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许可。
- **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公司名称不得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 **避免使用不雅字词**:公司名称不得使用不雅字词。
总之,公司起名应当遵循上述原则,确保公司名称合法、合规、易记、独特。在具体操作中,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或工商注册机构,以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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