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意见,1994年之前,即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配偶双方同居、形成比较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保护。
换句话说,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但是,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视为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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