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承认经历了几个阶段。

1. 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承认:
根据当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满两年,且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 事实婚姻的取消: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补办登记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意味着,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所以,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被法律承认,而1994年2月1日之后,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法律上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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