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合又刑"和"有合有刑先论"这两个短语都是古代汉语中常见的法律术语,它们与古代的法律判决和刑罚有关。

1. **又合又刑**:
- 这个词组的意思是指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需要受到刑罚。也就是说,一个人因为某个行为触犯了法律,既符合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条件,又必须接受相应的刑罚。
2. **有合有刑先论**:
- 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案件既有合乎法律的部分,又有需要受到刑罚的部分,那么应当首先考虑刑罚的问题。在古代法律中,这个原则强调的是刑罚应当优先考虑,即如果一个人犯了罪,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对其进行处罚,然后再考虑其他法律后果。
这两个术语都体现了古代法律体系中对于罪行和刑罚的重视,以及法律实践中对于案件处理的先后顺序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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