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经济法对于公司起名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以下是经济法对公司起名的相关规定:

1. **必须冠以“公司”字样或使用“有限”或“责任”等字样**:
-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 **禁止使用的名称**:
- 公司名称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内容;
- 限制国家名称、行政区划名称、行业名称、产品名称的;
- 同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
- 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或国际组织的名称;
- 可能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内容。
3. **行政区划名称的限制**:
- 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公司名称,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办理。
4. **商标权的考虑**:
- 如果公司名称中使用到商标标识,应当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名称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5. **特殊行业或企业名称**:
- 对某些特殊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其公司名称还受到行业特殊规定的影响。
6. **名称的唯一性**:
- 公司名称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唯一性,不得与已登记的或正在申请登记的其他公司名称相同。
7. **企业字号**:
- 企业字号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且在登记机关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遵循以上规定,企业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公司名称,并在公司注册时进行申请。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可能会遭到驳回,影响企业的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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