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命名规则在中国具有严格的规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历史沿革**:行政区划名称往往与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等因素有关,反映该地区的传统和历史背景。
2. **地理特征**:行政区划名称通常与当地的地理特征(如山脉、河流、湖泊等)有关,以便于识别和记忆。
3. **行政级别**:不同级别的行政区划有不同的命名规则。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命名规则:
### 省级行政区
-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为单位,名称通常反映地理或历史特征。
- 例如:广东省(以珠江三角洲的“广”字命名)、内蒙古自治区(以蒙古族为主体的“蒙”字命名)、北京市(以“京”字命名,古称“燕京”)。
### 市级行政区
- 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等。
- 直辖市、副省级市通常以省名或历史地名命名。
- 地级市、县级市通常以河流、山脉、历史地名或地理特征命名。
- 例如:成都市(以成都平原的“成”字命名)、杭州市(以钱塘江的“杭”字命名)。
### 县级行政区
- 县、县级市、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
- 命名通常以河流、山脉、历史地名或地理特征命名。
- 例如:杭州市西湖区(以西湖命名)、延庆县(以延庆山命名)。
### 乡镇级行政区
- 乡、镇、街道等。
- 命名通常以河流、山脉、历史地名或地理特征命名。
- 例如:杭州市西湖镇(以西湖命名)、杭州市西湖街道(以西湖命名)。
### 特殊情况
- 特殊行政区(如香港、澳门)通常保留其原有名称。
- 新设立的行政区划,命名时会考虑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等因素。
总之,中国的行政区划命名规则旨在反映当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特征,同时便于识别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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